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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立的纳税筹划

企业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将部分或全部业务分离出来,分化成两个或两以上新企业的法律行为。分立一般分为续存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企业只是将其中部分子公司、部门、产品生产线、资产等剥离出去,组成一个或几个新公司,而原企业在法律上仍然存在的叫续存分立;原企业解散,分离出的各方组成两个或两个以上新企业的,叫新设分立。

一、企业分立的原因

企业分立是企业产权重组的一种重要类型。企业分立的原因很多,提高管理效率、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突出企业的主营业务、以及获取税收方面的利益等都是企业分立的动因。企业的分立,从本质上讲企业并没有消失,只是同原企业相比,有了新的变化,也正是由于这种实质上的企业续存或新设,为纳税筹划提供了相应的筹划空间,主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和流转税中的增值税两个方面。

二、企业分立的纳税筹划

1、企业分立获得低所得税税率的筹划 从所得税方面考虑,我国实行的所得税率是比例税率,而不是累进税率,企业分立对降低整体税负的作用不大,但为了照顾利润水平比较低的企业,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在 33%的基本税率上,又规定了两档照顾性税率。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 10 万元以下的企业,按年应纳税所额的大小,分别减按较优惠的税率征收,即年应纳税所得额在 3 万元—10 万元(含 10 万元)的按 27%税率征收;年应纳税额在 3 万元及以下的按 18%的税率征收。这就为企业通过分立实现节税提供了可能。

例 1:天时利公司 2002 年应纳所得税额为 12 万元,该企业适用所得税率为 33%,则 2002年应纳所得税为:12×33%=3.96(万元) 现将天利公司分立为 A、B 两家子公司,分立后,假定 A、B 两公司 2002 年年纳税所得额之和仍为 12 万元。其中,A 公司 2002 年应纳税所得额为 9 万元,B 公司 2002 年应纳税所得额为 3 万元。由于 A 公司适用税率为 27%,B 公司适用税率为 18%。那么,A 公司 2002 年度应纳所得税额为:9×27%=2.43(万元); B 公司 2002 年度应纳所得税额为:3×18%=0.54(万元) A、B 两公司 2002 年度合计应纳所得税额为: 2.43+0.54=2.97(万元) 比分立前节税:3.96-2.97=0.99(万元) 一般情况下,企业利用分立筹划时,应注意的两个问题:一是企业分立需要办理各种手续,同时会打破原企业的生产格局;二是企业分立后,如果失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会给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一定的影响,如不能开增值税发票、业务面变窄等。因此,对分立的利弊要仔细衡量,以免得不偿失。

2、有免税项目企业分立的纳税筹划
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增值税的免税项目包括:
①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属于税法规定范围的农业产品;
②避孕药品和用具;
③古旧图书;
④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⑤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⑥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特殊规定不予免税的少数商品除外);
⑦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汽车以外的货物;
⑧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也就是说,增值税纳税人除经营免税产品外,还可能经营作为免税项目的产品。
如果企业将这两个项目分立开来,就可以降低总体税收,否则,免税项目和非免税要合起来按非免税项目的税率征税。 例 2:东方药业公司既生产避孕药品和用具,又生产其它需要交纳增值的产品。
2001 年 10月,该企业避孕用具与药品的销售额为 60 万元,企业全部产品销售额为 200 万元,而当月全部进项税额为 100×17%=17 万元,其中为生产避孕药品和用具发生的进项税额 20×17%=3.4 万元,其它产品进项税额为 80×17%=13.6 万元。问如何进行纳税筹划?我们作一个简单分析。

企业合并经营时,应纳增值税额=140×17%-[100×(1-60÷200)]×17%=11.9(万元) 企业将避孕药品与用具单独分立出来组建一个企业后,应纳增值税=140×17%-(100-20)×17%=10.2(万元) 可见,若企业将避孕药品与用具的经营分立出来,可以节约增税 11.9-10.2=1.7(万元) 一般来讲,当免税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占全部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比例小于免税产品销售收入占全部产品销售收的比例时,分立经营比较有利,而切,免税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占全部产品增值税进项额的比例越小,分立经营越有利;反之,合并经营比较有利。

3、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筹划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或非应税劳务,而且提供应税劳务的目的是为了销售这批货物,二者又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则这种销售就是混合销售。 例 3、东方电梯公司是一家集生产、销售、安装、维修为一体的专业电梯制造公司。2002年产品销售收入为 3000 万元,安装维修收入为 1000 万元,购买生产用原材料费用 2000 万元,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400 万元,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问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增值税销项税额=(3000+2000)×17%=850(万元) 增值税进项额=400 万元 应纳增值税税金=850-400=450(万元)

具体筹划思路是:将工程安装施工队单独组建为安装公司,交营业税,实行独立核算,自行缴纳税款。结果如下: 东方公司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3000×17%=510(万元) 增值税进项额=400 万元 应纳增值税=510-400=110(万元) 安装公司收入征收营业税,应纳营业税=2000×3%=60(万元) 两公司合计应纳税=110+60=170(万元) 比筹划前节省税金 450-170=280(万元)

4、分立便于企业性质认定的纳税筹划 如福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软件开发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等。企业中,如能分立出这样的企业,应当分立,因为这些企业的所得税率一般较低。

5、企业分立产生的契税问题。 按照《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分立中,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契税。这也为企业的分立减轻了一定的税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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