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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利息变其他支出进行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思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8 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里将可以扣除的支出的条件设定为三个:第一,实际发生;第二,与经营活动有关;第三,合理。所谓实际发生,是指该笔支出已经发生,其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企业对该笔支出不再享有所有权,本来应当发生,但是实际上并未发生的支出不能扣除。所谓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是指企业发生的支出费用必须与企业获得收入具有关系,也就是说,企业为了获得该收入必须进行该支出,该支出直接增加了企业获得该收入的机会和数额,这种有关是具体的,即与特定的收入相关,而且这里的收入还必须是应当记入应纳税所得额中的收入,仅仅与不征税收入相关的支出不能扣除。所谓合理的,一方面是指该支出本身是必要的,是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而非可有可无,甚至不必要的;另一方面,该支出的数额是合理的,是符合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惯例的,而不是过分的、不成比例的、明显超额的。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 46 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 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企业向上述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 8 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27 条规定,准予扣除:

(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当企业支付的利息超过允许扣除的数额时,企业可以将超额的利息转变为其他可以扣除的支出,例如,通过工资、奖金、劳务报酬或者转移利润的方式支付利息,从而降低所得税负担。在向自己单位员工借贷资金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将部分利息转换为向员工发放的工资支出,从而达到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部扣除的目的。

法律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 年 3 月 16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主席令[2007]第 063 号,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第 8 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 2007 年 12 月 6 日颁布,国务院令[2007]第 512 号,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第 38 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8 年 9 月 23 日发布,财税[2008]121 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 2009 年 12 月 31 日发布,国税函[2009]777 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2011 年 6 月 9 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34 号)。

纳税筹划案例

【例 1-5】 某企业职工人数为 1 000 人,人均月工资为 3 000 元。该企业 2016 年度向职工集资人均 10 000 元,年利率为 10%,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为年利率 7%。当年度税前会计利润为 300 000 元(利息支出全部扣除)。由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因此,超过的部分不能扣除,应当调整应税所得额:1 000×10 000×(10%-7%)=300 000(元)。该企业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300 000+300 000)×25%=150 000(元)。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0 000×10%×20%×1 000=200 000(元)。请提出该企业的纳税筹划方案。

税务筹划方案

如果进行纳税筹划,可以考虑将集资利率降低到 7%,这样,每位职工的利息损失为:10 000×(10%-7%)=300(元)。企业可以通过提高工资待遇的方式来弥补职工在利息上受到的损失,即将 300 元平均摊入一年的工资中,每月增加工资 25 元。这样,企业为本次集资所付出的利息与纳税筹划前是一样的,职工所实际获得的利息也是一样的。但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所支付的集资利息就可以全额扣除了,而人均工资增加 25 元仍然可以全额扣除,由于职工个人的月工资没有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所规定的扣除额(3 500 元),因此,职工也不需要为此缴纳个人所得税。通过计算可以发现,企业所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300 000×25%=75 000(元)。少纳企业所得税:150 000-75 000=75 000(元)。另外,还可以减少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10 000×1 000×(10%-7%)×20%=60 000(元)。经过纳税筹划,职工的税后利益也提高了。可谓一举两得,企业和职工都获得了税收利益。如进一步进行纳税筹划,可以将全部利息改为工资发放,这样,可以不需要代扣代缴利息的个人所得税,而工资由于尚未达到 3 500 元,实际上也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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