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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不同的促销方式进行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思路

不同的促销方式在增值税上所受的待遇是不同的,利用这些不同待遇就可以进行纳税筹划。在增值税法上,赠送行为视同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或者营业税),因此,当企业计划采用赠送这种促销方式时,应当考虑将赠送的商品放入销售的商品中,与销售的商品一起进行销售,这样就把赠送行为隐藏在销售行为之中,避免了赠送商品所承担的税收。比如,市场上经常看到的“加量不加价”的促销方式就是运用这种纳税筹划方法的典型例子,如果采用在原数量和价格的基础上赠送若干数量商品的方法进行促销,则该赠送的商品就需要缴纳增值税或者营业税,就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法律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 1993 年 12 月 13 日颁布,国务院令[1993]第 134 号,2008 年 11 月 5 日国务院第 34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 50 号令,根据 2011 年 10 月 28 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

纳税筹划案例

【例 3-11】 某房地产公司(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为促销房产,采取购买房屋赠送汽车的促销方式(个人所得税由公司负担)。假设某套房屋的售价为 2 000 000 元,汽车市场零售价格为 200 000 元。请计算该公司销售一套房屋需要缴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增值税及其附加和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并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筹划方案

该房地产公司销售一套房屋需要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2 000 000×5%×(1+7%+3%)=110 000(元),增值税及其附加:200 000÷(1+3%)×3%×(1+7%+3%)=6 407.77(元),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0 000÷(1-20%)×20%=50 000(元)。不考虑企业所得税,赠送汽车,每套房屋需要负担税款 166 407.77 元。如果经过纳税筹划,该房地产企业将促销方式改为“销售带有汽车的房屋”,即捆绑销售房屋和汽车,价款合计为 2 000 000 元,可以按照混合销售统一缴纳营业税,应当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2 000 000×5%×(1+7%+3%)=110 000(元),节约税款:166 407.77-110 000=56 407.77(元)。

纳税筹划案例

【例 3-12】 某电信公司在“营改增”后采取预缴电话费送手机的促销活动,假设预缴两年 5 000 元话费送价值 2 000 元的手机。请计算该公司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并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筹划方案

该电信公司收取的 5 000 元话费应该按照 1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5 000÷(1+11%)×11%=495(元)。对于赠送的手机应该按照视同销售行为和混合销售行为按照 11%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2 000÷(1+11%)×11%=198(元)。

如果经过纳税筹划,该电信公司采取“手机 + 两年话费 =5 000 元”的方式进行促销活动,则该电信公司仅需就 5 000 元的混合销售收入按照 1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因此,一次销售行为就节税 198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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