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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案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取得的各项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个人所得税在很多方面也可以进行筹划,以下就是对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案

【案例1】某企业管理人员月薪1万元,12月该企业对其发放年终奖金12万元。如果奖金年终一次性发放,那么该员工全年应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为:全年工资、薪金应纳税=[(10000-3500) ×20%-555] ×12=8940 (元),年终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120000×45%-13505=40495(元),合计=49435(元);但是如果将奖金平摊到每个月中,每个月工资1万,奖金1万,则:全年应负担的个人所得税=[(20000-3500) ×25%-1005] ×12=37440 (元),比全年一次性支付奖金少缴税11995元,说明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该把全年奖金按月纳税。

【案例2】某企业与甲员工签订用人合同时规定,每月除支付甲员工工资3000元外,公司会在年底根据经营情况,给每位员工发放第十三个月工资。有两种计算方法。第一种是第十三个月的工资年底一次性发放,那么应纳税额=(3000+3000-3500)×10%-105=145(元),如果把第十三个月的工资平均分到其他十二个月分发,那么每个月的工资就是3250元,没有达到免征税的最大限度,所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把第十三个月的工资平均分发在每个月,那么该员工就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3】张先生扣除三费一金后工资为3000元(含三费一金约3750元),公司承诺一年奖金12000元。第一种是季度奖形式: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领取季度奖3000元,最后一个月领取年终奖3000元,而全年只有最后一次季度奖可以用年终奖方式计算税款,其他均要合并当月工资纳税。无季度奖当月个税:0元(低于费用扣除额3500元),含季度奖当月个税:(3000+3000-3500)×10%-105=145元,含年终奖当月个税:(3000-500)×3%=75元,全年税额:145×3+75=510元。第二种是年终奖形式:每月工资3000元(扣除三费一金),年终奖12000元。 每月工资个税:0元,年终奖个税:(12000-500)÷12≈958,对应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12000-500)×3%=345元,全年税额:345元,所以年终奖形式税负比季度奖形式全年少纳税165元,因此是否要把年终奖金分发到每月计算个人所得税是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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