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上海个人独资核定征收依据是什么?
慧安财务解答: 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规定如下: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三)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第八条 第七条所说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第九条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
应纳所得税额=收入总额X应税所得率
或 =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X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5~20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 7~20
饮食服务业 7~25
娱乐业 20~40
其他行业 10~30
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第十条 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个人独资核定征收文件链接:http://www.tax.sh.gov.cn/pub/xxgk/zcfg/grsds/200402/t20040223_2887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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