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定征收规定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纳税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税务机关核定征收税款要遵循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例如对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税款的,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即业户自报、典型调查、定额核定、下达定额。
1、对财务要求不同
查账征收对企业财务要求比较高,必须建立会计账簿,适用于账簿、凭证、财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能够据以如实核算,反映生产经营成果,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核定征收对财务要求比较低,是对能够正确核算收入而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企业适用。
2、对税负的影响不同
(1)企业亏损要不要交税。查账征收,企业亏损是不用缴企业所得税的。而核定征收,企业不管是亏损还是盈利,都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2)应税所得不同。查账征收方式下,企业应税所得=收入-成本-费用-税金-损失。核定征收方式下核定应税所得率,企业应税所得=收入总额 * 应税所得率或 成本费用支出额 / ( 1- 应税所得率) * 应税所得率
举个例子:
某企业,2016年收入总额50万,成本20万,费用9万,相关税金1万,上一年度没有亏损。假设适用税率为25%,行业应税所得率为10%。
按照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50-20-9-1)*25%=5万;按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50*10%*25%=1.25万。
由于应税所得不同,最终的企业所得税也不同。但不一定核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总是低于查账征收。为避免不必要的税收损失,选择何种征收方式要根据企业的实际财务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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