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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办理核定征收

一: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条件
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三)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件
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怎么办理核定征收
三:不得核定征收的行业
1.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2.汇总纳税企业;
3.上市公司;
4.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5.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6.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
7.影视行业及其从业者;
8.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四: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区别
1、对财务要求不同
查账征收对企业财务要求比较高,必须建立会计账簿,适用于账簿、凭证、财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能够据以如实核算,反映生产经营成果,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核定征收对财务要求比较低,是对能够正确核算收入而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企业适用。
2、对税负的影响不同
(1)企业亏损要不要交税。查账征收,企业亏损是不用缴企业所得税的。而核定征收,企业不管是亏损还是盈利,都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2)应税所得不同。查账征收方式下,企业应税所得=收入-成本-费用-税金-损失。核定征收方式下核定应税所得率,企业应税所得=收入总额 * 应税所得率或 成本费用支出额 / ( 1- 应税所得率) * 应税所得率
举个例子:
某企业,2016年收入总额50万,成本20万,费用9万,相关税金1万,上一年度没有亏损。假设适用税率为25%,行业应税所得率10%。
按照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50-20-9-1)*25%=5万;按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50*10%*25%=1.25万。
 
由于应税所得不同,最终的企业所得税也不同。但不一定核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总是低于查账征收。为避免不必要的税收损失,选择何种征收方式要根据企业的实际财务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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