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思路:
企业可适度加薪且使薪酬构成多样化。
适度加薪:企业加薪可以少缴企业所得税,可是企业加薪则社保支出随之增加,但工资薪金及社保的抵税效应使企业总支出基本与所增加的工资薪金总额持平,所以,企业可以在自己承受能力许可的范围内适度加薪,不必过多地考虑由此而增加的社保支出。
薪酬构成多样化:适度增加工资薪金,职工个人要多缴个人所得税,企业负担也要随之增加,但个税负担的增长速度超过了企业负担的增长速度。所以,企业应设计合理的薪酬结构,在企业负担适度增长的同时,降低个人所得税的增长速度,或使个税不增长。比如,按月均衡发放工资,给职工缴纳充足的社保,增加不缴税的津贴、补贴和福利待遇等。同时,对于高收入者,可以采取职务消费、年终奖、股权激励、低价售房或低价售车等多种手段分解其高收入,规避和降低个人所得税。
二、劳企关系:
1、劳动关系—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关系—劳务报酬所得
3、合作关系—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所得税管理:
~按月均衡发放工资
~工资收入福利化或转为企业经营费用
所得税管理方法:
① 将职工个人的部分应税收入转化为企业的经营费用,且可以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如将发放工资、补贴、津贴的方式改为凭票报销的方式,企业可为职工报销交通费、通讯费、招待费等方面的费用。② 支付工资的企业为职工确定适当的而不是较高的名义工资,然后以各种补贴的方式保证职工的实际工资水平和生活水平,而且不直接将各种补贴款发放给职工,而是由企业用于福利开支,职工享受各种福利待遇。
提高职工福利待遇的措施主要有:
① 为职工创造居住条件
② 为职工提供交通服务
③ 为职工提供免费的餐饮服务
④ 为职工提供工作所需的设备和用品
⑤ 为职工提供免费或低收费的医疗服务
⑥ 为职工提供培训机会
⑦ 为职工创造旅游机会
四、政策解读:
(一)免税的补贴、津贴有什么?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纳个人所得税。
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税法第四条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国税发[1994]89号)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 独生子女补贴;
2. 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 托儿补助费;
4. 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财税[1995]82号):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如发现金、发饭票等)
(二)免税的福利费指什么?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税法第四条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注意: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免税
(财税[2008]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领取原提存的三险一金免税
(财税[2006]10号):三、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节税筹划:
1、年终奖节税:发放年终奖要充分考虑税后收入。由于年终奖适用的税率相当于全额累进税率,如果年终奖除以12后的数值靠近不同级距税率的临界点,会出现奖金多但税后收入反而减少的情况,即多发年终奖产生负效应。不适合发放年终奖的负效应区间为:1级无、2级18000—19283.33、3级54000—60187.50、4级108000—114600、5级420000—447500、6级660000—706538.46、7级960000—1120000。
2、低收入者节税:对于低收入者,企业每月为其发放工资时,应尽量用足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少发年终奖。有时企业为了绩效考核的需要,每月只给职工发放基本工资或底薪(有时低于免征额),到年底再发放年终奖或绩效工资。这样的企业应考虑职工的节税问题,企业可事先估计职工一年的全部收入,按月均摊发放,超过全年免征额的部分年底以年终奖或绩效工资的名义发放。
3、中高收入者节税:对于中高收入者,企业应在制定工资计划时,将其全年收入在工资和年终奖之间进行合理地分配。中高收入者一年从企业获得的收入较多,如果企业单一地均以工资的形式发放,即使按月均衡发放,其适用税率也会较高。如果企业在设计薪酬结构时,估计其全年的总收入,大致一半放到工资里按月均衡发放、另一半放到年终奖里发放,其全年的收入就被分解为工资和年终奖两大部分单独纳税,而且每部分收入都可以除以12个月,按照月工资或月奖金水平确定适用税率,这样分配一定能降低中高收入者的适用税率。所不同的是,工资每月计税时均能扣除速算扣除数,适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税负轻;而年终奖虽然按照平均每月奖金确定适用税率,但计税时只能扣除一个速算扣除数,相当于采用的是全额累进税率,税负重,所以,将职工一年的收入在工资和年终奖之间进行分配时,从少缴税的角度出发,应使年终奖适用的税率低于或等于月工资适用的税率。
4、季度奖节税:如果将季度奖、半年奖与发放当月的工资合并纳税,可能会导致适用税率的提高,增加个人的税收负担。但是,由于工资薪金适用的七级累进税率表中每一等级都包含一定区间的月应纳税所得额,有的区间的上限与下限的差额还很大,所以,月工资加上季度奖和半年奖后确定的月应纳税所得额只要还在原来的区间内,就不会提高适用税率,这样发放季度奖和半年奖仍可实现税负最小化。为了使职工全年的收入承担最低的税负,企业发放季度奖和半年奖的操作规则是:先将预计年收入在工资和年终奖之间进行恰当的分配,确定月工资的适用税率。然后,在分配的工资额内部进行月工资与季度奖、半年奖的分配,具体方法是适度少发月工资,将少发的月工资以季度奖、半年奖的形式发放,但要保证发放季度奖、半年奖当月的适用税率不会提高。
5、商业保险节税:单位和保险公司业务员商议购买的险种(选择退保时可退回保费较多的险种),给每人买一份或数份保险,取得保险单据,以保险公司开据的有效单据入账。 在适当的时间退保(具体可找保险业务员询问),这样保险公司在收取适当保费及办理相关手续后,将保费退给职工个人,而这部分操作只在保险公司和职工个人之间进行,公司财务方面不予反映。 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