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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清算的纳税筹划

      (一)企业清算的税务处理规定

  企业清算是指企业由于经济或契约等原因,不能或不再继续经营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具有法律效力的章程协议等文件精神,依照法定的程序,对企业的资产、债权、债务等进行清理与结算,并对企业剩余财产进行分配,解除企业法人资格的一系列行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企业清算的现象将越来越多。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企业清算时,应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清算所得应依法缴纳所得税。企业的清算所得可按下列公式计算:全部清算财产变现损益=存货变现损益+非存货财产变现损益+清算财产盘盈,净资产或剩余财产=全部清算财产变现损益-应付未付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等-清算费用-企业拖欠的各项税金-尚未偿付的各项债务-收取债权损失+偿还负债的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归还的债务),应缴清算所得税=清算所得×适用税率。

  企业应缴纳的清算所得税,应于企业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企业清算中纳税筹划的策略

  企业所得税法对清算所得计算规定的差异,为我们进行企业清算的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1.法定财产重估增值的税收筹划。从上述公式可以看出,由于法定财产重估增值形成的资本公积部分,在计算清算所得时不得扣除。企业在财产重估中发生增值的有关资产,平时能否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计税成本,取决于对财产进行重估的原因。一般情况下,在全国统一组织的城镇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中以及企业合并或分立的产权重组中,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计税成本,而在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和对外投资的资产评估,对已调整相关资产账户的评估增值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因此,企业应创造条件进行允许按重估后的财产价值确定计税成本的财产评估,抵减更多的所得税,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2.企业清算日期选择的税收筹划。企业在清算年度,应划分为两个纳税年度,从1月1日到清算开始日为一个生产经营纳税年度,从清算开始日到清算结束日的清算期间为一个清算纳税年度。清算日期的选择,往往会影响到两个纳税年度的计税所得,从而影响企业的所得税负。例如:某公司2001年1~3月底止预计应纳税所得额为8万元(适用税率为33%),股东会于3月10日通过并做出解散清算决议,4月1日开始进行清算。公司4月1日到4月15日共发生费用10万元,清算所得为8万元。则该公司2001年度应纳所得税为:1月1日~3月31日,应纳所得税额=8×33%=2.64(万元),清算期间,清算所得为亏损2万元,不纳税。合计应纳所得税2.64万元。如果公司在尚未公告解散清算日时,通过股东会决议把解散清算日期改为4月15日,则公司2001年度应纳所得税为:1月1日~4月15日,应纳税所得额=8-10=-2(万元),不纳税。清算期间的清算所得=10-8=2(万元),抵减上期亏损2万元后,应纳税所得额为0,不纳税。合计应纳税所得额为0.比较上述两种方案可以看出,由于进行税收筹划、改变了清算日期,使企业的所得税负降低了2.6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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