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是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法律规定的消费品的行为。消费税征税范围具有选择性,他只是针对一部分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不是对所有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都征消费税。消费税只在单一环节进行征收,他有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和复合计征等方式。以下就是具体事例来说明怎么合理筹划消费税。
【案例1】某小汽车生产厂的正常小汽车出厂价为100000元/辆,适用税率为5%。该厂分设了独立核算的经销部,向经销部供货时价格为80000元/辆,当月出厂小汽车60辆。两种销售方式比较:1、厂家直接销售,应纳消费税为100000×60×5%=300000(元);2、由经销部销售,应纳消费税为80000×60×5%=240000(元),由这两种方案比较可以知道当汽车由经销部销售时,该公司可以少缴60000元的消费税,因此应该选择第一种方式进行销售。
【案例2】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各类粮食白酒和果酒,本月将粮食白酒和果酒各1瓶组成价值60元的成套礼品酒销售。这两种酒的出厂价分别为40元/瓶、20元/瓶,均为1斤装,该月共销售1万套礼品酒。这两种酒的消费税税率分别为:粮食白酒每斤0.5元+销售额×20%;果酒为销售额×10%。该产品的具体筹划方案为:先销售后包装,应纳消费税税额=10000×(0.5×2+60×20%)=130000(元);先包装后销售,应纳消费税税额=10000×(0.5+40×20%)+20×10000×10%=105000(元),由此可以看出当选用先销售后包装时,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比先包装后消费少,应该选择前一种方式出售。因为相关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交消费税的消费品时,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量;没有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量的,从高适用税率。因此还是分别核算比较优惠。
【案例3】2009年8月,甲轮胎厂准备生产销售一批轮胎。汽车轮胎消费税税率为3%,有两种方案可以供轮胎厂选择,自行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加工收回后直接销售。1、自行生产销售;甲轮胎厂购入原料后,自行加工成轮胎对外销售。假设甲厂购入原料价值为200万,轮胎销售额为800万元,则甲厂应纳消费税=800×3%=24(万元)。2、委托加工收回后直接销售;假设甲厂委托乙厂将原料加工成汽车轮胎,加工完成后运回甲厂,甲厂支付乙厂加工费300万元。假设乙厂没有同类消费品,甲厂对外销售价仍为800万元。乙厂应代收代缴甲厂消费税=(200+300)/(1-3%)×3%=15.46(万元),由此可以看出当甲厂委托乙厂加工后直接销售应缴纳的消费税比自己生产后销售应该缴纳的消费税少,因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直接销售,直接由受托方代收代缴,自己在出售时不再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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