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标题 | 发文单位 | 支持对象 | 政策要点 | 支持内容 |
1 | 《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等 | 为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配套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 | 递延纳税、适当延长纳税期限或选择性税收优惠等。 |
2 | 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 | 孵化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营业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 | 按不同情形,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增值税或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3 |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高新技术企业 | 解释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有关问题。 | 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
4 | 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 | 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信息技术产业发展。 | 免征企业所得税;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等。 |
5 | 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 确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等。 |
6 | 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涉及的企业 | 明确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 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等。 |
7 | 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金融企业 | 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
8 | 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 | 集成电路产业 | 为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信息技术产业发展。 | 免征企业所得税;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等。 |
9 |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高新技术企业 | 明确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10 | 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 | 明确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 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等。 |
11 | 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财税〔2015〕116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企业、个人股东、股权奖励人员 | 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的四项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实施。 |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分期纳税等。 |
12 |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 | 除烟草制造业等几个负面清单行为 | 更好地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和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明确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问题。 |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
13 | 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新型墙体材料 | 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能源节约和耕地保护。 | 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
14 |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残疾人 | 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 | 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即征即退增值税。 |
15 | 关于大型客机和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33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大型客机和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 | 解释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 对在中国境内从事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的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16 | 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6〕12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不限 | 调整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有关政策。 |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17 | 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农产品 | 进一步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 | 对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
18 | 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 | 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 | 解释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免征企业所得税;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等。 |
19 | 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1号 )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 | 解释光伏发电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 | 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
20 | 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国家大学科技园 | 解释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 |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
21 | 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 | 解释有关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政策。 | 金融商品不征收增值税等;技术服务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等。 |
22 | 关于延长边销茶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6〕73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边销茶生产企业及经销企业 | 继续执行相关的增值税政策。 | 免征增值税。 |
23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不限 | 企业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 无。 |
24 | 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小微企业 | 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 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
25 | 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金融机构 | 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缓解融资难、融资贵。 | 对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
26 | 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物流业 | 进一步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 | 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27 | 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 | 科技型中小企业 | 进一步激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 | 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等。 |
28 | 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 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 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本市为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按每人每年4000元(本市为6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等。 |
29 | 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社部 | 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低保家庭;应届高校生 | 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 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本市为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对符合条件新招用的失业人员,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按每人每年4000元(本市为52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等。 |
30 | 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资管产品 | 解释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 | 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
31 | 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农村金融 | 继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 |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
32 | 关于继续执行有线电视收视费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35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有线电视收视费 | 继续支持广播电视运营事业发展。 | 免征增值税。 |
33 | 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2015〕118号) | 国家税务总局 | 影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等出口服务行业 | 鼓励服务出口,解释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 减税退税。 |
34 | 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 | 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等五个部门 |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 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 | 减税、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
35 | 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 | 海关总署 | 外商投资企业 | 鼓励外商投资。 | 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
36 |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1〕115号) |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 | 软件产品 | 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推动我国信息化建设。 | 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
37 |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2〕103号) |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 | 鲜活肉蛋产品 | 解释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 免征流通环节增值税。 |
38 |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2〕19号) |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 | 蔬菜 | 解释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 | 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
39 |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3〕39号) | 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 不限 | 解释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 | 免征契税。 |
40 |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4〕17号) |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 | 废矿物油再生油品 | 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 | 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 |
41 |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汽 柴油连续生产汽 柴油允许抵扣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4〕42号) |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 | 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为原料连续生产汽油、柴油 | 支持汽油、柴油质量升级,应对大气污染问题。 | 从汽、柴油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
42 |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5〕64号) |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 |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 | 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规范和优化增值税政策。 | 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
43 | 关于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7〕13号) |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 | 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 | 支持我国海洋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 | 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
44 | 关于本市单位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财税〔2012〕16号) | 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 不限 | 解释本市单位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一)资产不足清偿全部或者到期债务且已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其土地闲置不用的;(二)因歇业、改制等原因(除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外)按规定已进入清算程序,其土地闲置不用的;(三)因受自然灾害影响无法维持正常经营活动,发生亏损的;(四)执行政府定价、承担公益职能,发生亏损的;(五)经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发生亏损的;(六)经认定的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企业,发生亏损的。 |
45 | 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7号) |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 | 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 | 继续支持艾滋病防治工作。 | 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
46 |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7〕3号) |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 不限 | 明确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税收政策。 | 对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等。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深港通买卖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差价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等。 |
47 |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6〕3号) |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 不限 | 明确税收计算方法。 |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等。 |
48 | 关于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5〕3号)) |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 文化企业 | 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企业发展。 | 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等政策。 |
49 |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1〕3号) |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 | 利用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纯生物柴油 | 鼓励循环利用。 | 免征消费税。 |
50 |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4〕4号) |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 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 | 优化企业资产重组税收结构。 | 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
51 |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6〕4号) | 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 融资租赁业务 | 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公平税负。 | 减免印花税。 |
52 |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5〕4号) |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 转制为企业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 | 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继续推进国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 | 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房产税等。 |
53 | 关于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新型显示器件产业发展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2017〕4号) | 市财政局、是国税局 | 新型显示器件(包括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面板)以及上游原材料、零部件生产企业 | 推动我国新型显示器件产业的发展,支持产业升级优化。 |
1、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符合条件的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原材料和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增值税。 2、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净化室所需国内尚无法提供的配套系统以及维修进口生产设备所需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3、对符合条件的彩色滤光膜、偏光片等新型显示器件产业上游关键原材料、零部件生产企业进口符合条件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 |
54 |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4〕5号) | 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 不限 | 鼓励棚户区改造。 | 免征土地增值税;免征印花税等。 |
55 |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2017〕5号) |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 | 不限 | 促进垃圾填埋沼气发电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 垃圾填埋沼气发电项目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
56 |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5〕6号) |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 不限 | 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 | 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等情形可适用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 |
57 |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财税〔2017〕8号) |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 | 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 | 推广营改增,优化税收结构。 | 非保本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税率缴纳增值税 |
58 | 关于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7〕10号) |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 | 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 | 规范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进口行为。 |
1、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符合条件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对符合条件的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进口符合条件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
59 |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2016〕11号) | 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 不限 | 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 | 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印花税等。 |
60 |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6〕12号) | 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 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 | 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 | 按比例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
61 |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1〕14号) |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 不限 | 减少技术转让税收成本。 | 减免企业所得税。 |
62 |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5〕14号) |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 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 | 明确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
63 |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5〕22号) |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 | 药品生产企业 | 鼓励创新药的研发和使用。 | 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
64 |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5〕27号) |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 | 不限 | 减轻企业负担。 | 提高部分高附加值产品、玉米加工产品、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 |
65 | 关于转发《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石脑油 燃料油生产乙烯 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3〕29号) |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 | 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 | 规范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政策。 | 可申请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 |
66 | 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7〕30号) |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 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 | 鼓励集成电路行业发展。 | 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应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予以扣除。 |
67 |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6〕31号) | 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 | 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巩固提升。 | 免征房产税;免征印花税等。 |
68 |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沪财税〔2011〕32号) |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 节能服务公司 | 鼓励企业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工作力度。 | 减免企业所得税。 |
69 | 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2017〕35号) |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 中小企业融资(信用) 担保机构 | 明确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 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等。 |
70 | 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7〕36号) |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 证券行业 | 明确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 按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取经手费的20%、会员年费的10%提取的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在各基金净资产不超过10亿元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等。 |
71 |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租赁企业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4〕37号) | 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 飞机租赁企业 | 促进飞机租赁业健康发展。 | 免征购机环节购销合同印花税。 |
72 |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石脑油和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4〕39号) |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 | 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 | 解决因石脑油、燃料油征收消费税形成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的问题。 | 外购2类油品的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予以退还。 |
73 | 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2017〕46号) |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 不限 | 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 | 将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等增值税税率由13%降低为11%等。 |
74 |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 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6〕46号) |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 | 劳务派遣服务、公路通行 | 推广营改增,优化税收结构。 |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等。 |
75 | 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2017〕51号) |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 | 减少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涉及的税收负担成本。 |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等。 |
76 |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6〕52号) |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 不限 | 支持和鼓励公益事业发展。 | 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等。 |
77 | 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7〕53号) | 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 | 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 免征契税;免征印花税等。 |
78 |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6〕53号) | 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 指定企业 | 支持国家商品储备业务发展。 | 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印花税等。 |
79 |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4〕54号) |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 | 不限 | 明确税率计算方法。 | 由出让方按 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
80 | 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7〕54号) |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 小额贷款公司 | 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在“三农”、小微企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 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等。 |
81 | 关于转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0〕56号) |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 公益性群众团体 | 鼓励公益捐赠。 | 企业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82 |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 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6〕56号) |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 | 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 | 推广营改增,优化税收结构。 | 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等。 |
83 |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4〕57号) |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 | 不限 | 规范税制,公平税负。 | 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 |
84 |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5〕58号) |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 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企业 | 推广税收优惠政策。 |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 |
85 | 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2017〕58号) |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 | 建筑服务单位 | 推广营改增,优化税收结构。 | 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等。 |
86 | 关于转发《财政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0〕58号) |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 | 承担符合文件条件的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企业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 | 扶持国家重大战略产品、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工程的研究开发,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 | 符合条件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
87 |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2〕66号) |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 | 出口货物劳务 | 便于征纳双方系统、准确地了解和执行出口税收政策。 | 出口货物劳务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 |
88 | 关于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6〕67号) |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 |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 | 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支持产业升级优化。 | 符合条件的进口商品可以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
89 |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5〕68号) |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 | 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 | 鼓励利用风力发电,促进相关产业健康发展。 | 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 |
90 | 关于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3〕69号) |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 | 注册在上海自贸试验区所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 | 减轻企业负担。 | 包括在现行政策框架下,对试验区内生产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等政策。 |
91 |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3〕71号) |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 不限 | 鼓励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危房)改造工作,帮助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 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92 |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天发射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5〕71号) |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 | 航天运输服务 | 鼓励航天技术发展。 | 境内单位提供航天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等 |
93 | 关于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4〕76号) |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 | 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 | 支持外贸稳定增长。 | 实行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 |
94 | 关于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1〕77号) |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 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 | 支持西部大开发。 | 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95 |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和解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6〕80号) |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 不限 | 明确行政和解金税收政策。 |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简称投保基金公司)代收备付的行政和解金不属于投保基金公司的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
96 |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2016〕83号) |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 | 化妆品 | 引导合理消费。 | 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 |
97 |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机电成品油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6〕90号) |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 | 照相机、摄影机、内燃发动机、汽油、航空煤油、柴油等产品 | 支持出口。 | 机电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7%。 |
98 |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4〕92号) |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RQFII) | 减轻企业负担。 | 对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
99 |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6〕93号) |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 | 保险公司 | 明确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 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准予据实税前扣除等。 |
100 |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6〕94号) |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 | 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 | 鼓励企业生产伤残辅助用品。 | 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等。 |
101 |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采掘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5〕94号) |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 | 煤炭采掘企业 | 统一煤炭采掘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便于政策理解和执行。 | 明确煤炭企业购进的部分项目,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102 | 关于《关于本市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继续有效的通知(沪财税〔2015〕95号) | 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市残联 | 不限 | 推进残疾人就业。 | 对符合条件的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
103 | 关于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6〕97号) |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 | 进口符合条件的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 | 加强种子种源进口免税政策管理。 | 符合条件的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
104 | 关于转发《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6〕100号) | 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市国税局 | 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 | 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 | 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
105 |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1〕103号) |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 不限 | 减轻企业负担。 | 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
106 |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 | 进一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 | 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等。 |
107 | 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 明确所得税扣除标准。 | 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前三季度减除费用按照3500元/月执行。 |
108 | 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 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 | 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 | 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
109 | 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 | 国家税务总局 |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 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健康发展 |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可由其代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生产企业集中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 |
110 | 关于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2018〕2号) |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 | 符合条件的国内企业 | 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 | 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
111 | 关于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8〕13号) |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 出口企业 | 扩大政策成效 | 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启运地口岸启运报关出口,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承运,从水路转关直航或经停指定口岸,自离境地口岸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对从经停港报关出口、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途中加装的集装箱货物,符合前款规定的运输方式、离境地点要求的,以经停港作为货物的启运港,也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
112 | 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5号) | 国家税务总局 |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 延长出口退税申报期限 | 综服企业在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出口的货物,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规定的,允许在2018年6月30日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的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
113 | 关于提高机电 文化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93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 多元件集成电路、非电磁干扰滤波器、书籍、报纸、竹刻、木扇、玄武岩纤维及其制品、安全别针等产品 | 支持出口。 | 提高部分机电、文化等产品出口退税率。 |
114 |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 |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 | 支持出口。 |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
115 | 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8号) | 国家税务总局 | 出口企业 | 支持出口。 | 加快出口退税进度 |
116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解释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 | 自2016年5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等。 |
117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 | 国家税务总局 | 小型微利企业 | 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
118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小型微利企业 |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等。 |
119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不限 | 完善增值税制度,调整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 |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等。 |
120 | 《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动漫企业 | 支持动漫企业发展。 | 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等 |
121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 |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 抗癌药品销售企业 | 为鼓励抗癌制药产业发展,降低患者用药成本。 | 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
122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3 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科普单位、图书批发零售企业等 | 促进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继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 |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等。 |
123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70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部分行业企业 | 为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2018年对部分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 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行业包括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 |
124 | 《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 国家税务总局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明确了中外合作办学等增值税征管问题。 | 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等。 |
125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小型微利企业 | 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等。 |
126 | 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信部、交通运输部 | 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 | 促进节约能源,鼓励使用新能源。 | 减免车船税 |
127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企业事业单位 | 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 | 减免契税 |
128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不限 | 优化企业改制重组税收结构。 | 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
129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不限 | 优化企业改制重组税收结构。 | 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
130 | 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62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物流业 | 进一步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 | 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
131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不限 | 减轻企业负担,鼓励投资创业。 | 减免印花税 |
132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不限 | 促进产业升级 | 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
133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小型微利企业 | 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 |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O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134 | 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 | 财政部、国税总局、商务部等五部门 |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 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 |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135 | 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不限 | 鼓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投入 |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136 | 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不限 | 支持公益事业发展 | 公益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137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5〕76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 |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 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 5年延长至10年。 |
138 | 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 集成电路产业 | 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 免征企业所得税;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等。 |
139 | 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 | 除烟草制造业等几个负面清单行业 | 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 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
140 | 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不限 | 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 | 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等。 |
141 | 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64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 | 除烟草制造业等几个负面清单行业 | 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创新能力开放合作 |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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