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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合理避税方法

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只要公司开始运营,就要缴纳增值税,对于很多缺少成本票或者毛利较高的企业税负重压让很多企业主不得不寻求增值税合理避税方法

增值税合理避税方法

一说到避税,很多企业的做法可能就是买发票来增加成本抵扣增值税和利润,或者通过各种手段偷税漏税。但是,随着税金税三期系统上线,税务稽查越来越严格,很多企业因为错误的避税方法而受到了重罚!

错误的避税方法

1、初始环节自开票引发的虚开:宋某虚开用于抵扣专用发票案(〔2014〕玉刑初字第95号)。玉门市豪强农作物秸秆再利用生炭公司虚构与河南汝南县众鑫煤炭等公司之间炭末交易,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34份,并按虚开票面金额一定比例收取手续费。为逃避虚开增值税发票所产生的票面销项税款,在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先后冒用玉门镇、花海镇村民陈xx等10人的身份信息,虚构发生玉米秸秆买卖交易的事实,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共计211份,发票金额16523718.3元,抵扣进项税款2148083.38元。

2、末端环节不开票引发的虚开:齐齐哈尔市9户煤炭经销企业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大量虚开货物名称为“煤炭”的专用发票。同时涉案企业为了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大量获取山东东营成品油销售企业虚开的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货物名称均为“成品油”。这些煤炭经销企业在很短的经营期内注销,有的直接走逃。

3、优惠政策漏洞引发的虚开:萍乡市多户从事贵重金属贸易企业,短时间内开出大量销售黄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税务稽查局调查取证,发票受票企业取得的发票抵扣联票面信息与涉案企业发票记账联票面信息不一致,记账联货物名称为“标准黄金”,抵扣联货物名称为“废旧金属、锰矿石、医疗设备和煤”。

4、税制不健全引发的虚开:泰安市某钢材有限公司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2014〕岱刑初字第189号)。泰安市某钢材有限公司以票面金额6.5%、7%、8%的价格为泰安某电器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没有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巨大。

5、防伪税控系统漏洞引发的虚开:北京某科技公司与江西某制药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要求江西制药公司先开出专用发票,验证真伪后才付款。制药公司按照科技公司要求开具专用发票后,传真给北京公司验证真伪。后因其他原因双方协议解除,制药公司将已经开具的发票全部在系统上进行了作废处理。后来检查发现,北京科技公司盗取了这批发票的票面信息,制作成了“克隆票”,但将开票企业名称改为其他公司名称,使“克隆票”顺利通过系统认证,并躲过税务部门的日常管理。后来在稽核比对环节发现问题,并通过人工审核检查才使真相大白。

2018是名副其实的税务稽查监管年,企业财务管理必须做好转型升级,不仅要杜绝会计核算时的随意性,还必须改掉多年前做账的老习惯,一定要选择正确的避税方法,否则风险巨大!

增值税合理避税方法

美国政治家本杰明·富兰克林曾说过:“世界上只有两件事情不可避免:一是死亡,二是税收。”每年缴纳高昂的增值税都让企业老板们不堪重负。那么在税务局对偷税漏税行为的绝对零容忍的大环境下,有什么能让增值税合理避税方法吗?

增值税合理避税方法主要有以下思路
1、通过选择不同纳税人身份进行合理避税
2、通过选择不同销售方式进行合理避税
3、兼营销售的合理避税
4、混合销售的合理避税
5、大型企业分立的合理避税
6、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合理避税
7、延缓纳税的合理避税
……
 
今天,慧安财税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为大家来解析增值税合理避税思路:
 
原理:利用崇明优惠政策,将公司的业务(特别是增量部分)转移到在上海崇明新设的企业中,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案例说明(以落户上海崇明为例):
 
公司A是一家环保设备销售公司,2017年全年不含税销售收入为5000万元,其中进项增值税发票金额为3000万。公司B同样是一家环保销售公司,2017年全年不含税销售收入为5000万元,其中进项增值税发票金额为3000万元,与公司A不同的是公司B是注册在上海崇明岛,试问公司A与公司B的纳税比较:
 

公司A
 
公司B(企业落户上海崇明)

公司A实际缴纳增值税:(5000-3000)×17%=340万
公司B同样实际缴纳增值税:(5000-3000)×17%=340万

由于没有落户税收优惠地区,不享受地方财政扶持,没有任何税收返还。                                             

 由于落户上海崇明,可由慧安财税向崇明财政局申请创业扶持资金备案,享受税收奖励,具体政策为:增值税实缴额的20%(地方留存部分40%,增值税为国家和地方5:5分成,即50%×40%=20%),公司B所交的340万元中,有340×50%=170万元交给国家财政,340×50%=170万元交给了崇明地方财政,崇明地方财政又拿出170万元×40%=68万元给公司B,68万元÷340万元=20%,即为增值税实缴额的20%作为创业扶持资金奖励给了企业。
 

最终公司A承担增值税:340万元
 
最终公司B承担增值税为:340万元-68万元=272万元,增值税节税比例达20%。

虽然税收不可避免,但我们可以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通过改变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的方式,满足税法规定优惠条件,以达到减少缴纳税款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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