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核定征收政策:
核定征收,指的是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情况,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纳税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税务机关核定征收税款要遵循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例如对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税款的,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即业户自报、典型调查、定额核定、下达定额。
核定征收的方式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纳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
(1)定额征收:直接核定所得税额;
(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按照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所得税。
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最低值):
行业 | 应税所得率 |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 5% |
建筑、房地产 | 7% |
饮食服务业 | 7% |
娱乐业 | 20% |
其他行业 |
10% |
(一)扶持标准
1、在10(不含)万元以下的,给予崇明所得部分50%扶持;
2、在10(含)-50(不含)万元之间的,给予崇明所得部分60%扶持;
3、在50(含)-100(不含)万元之间的,给予崇明所得部分65%扶持;
4、在100(含)万元以上的,给予崇明所得部分70%扶持;
5、在1000(含)万元以上的,给与崇明所得部分80%扶持。
(二)、区级财政贡献组成
税种 | 属于上海市部分 | 属于崇明区部分 | |
1 | 增值税100% | 50% | 50%*65%=32.5% |
2 | 城建税100% | 100% | 100%*65%=65% |
3 | 企业所得税100% | 40% | 40%*50%=20% |
4 | 个人所得税100% | 40% | 40%*55%=22% |
区级财政贡献 | 10万以下 | 10-50万 | 50-100万 | 100万以上 | |
1 | 增值税 | 16.25% | 19.5% | 21.125% | 22.75% |
2 | 城建税 | 32.5% | 39% | 42.25% | 45.5% |
3 | 企业所得税 | 10% | 12% | 13% | 14% |
4 | 个人所得税 | 11% | 13.2% | 14.3% | 15.4% |
1、各项扶持资金均通过区财政局统一平台拨付到企业。
2、区财政采取季度预拨(最多50%),和全年结算的方式兑现扶持资金。
3、拨付企业的扶持资金以千元为结算单位。
4、在崇明注册3年以上(含第3年),且对崇明区级年度贡献不足3万元的企业,不予扶持,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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