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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筹划方法有哪些?

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什么是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主要包括:
(1)国有企业;
(2)集体企业;
(3)私营企业;
(4)联营企业;
(5)股份制企业;
(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企业所得税筹划方法


那么企业所得税筹划方法有哪些?安节税(anjieshui.com)小编简单给大家介绍一些企业所得税筹划方法

一、通过拆分获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纳税筹划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小微企业:公司年利润在100万以内,资产规模不大,员工人数工业不超过100人,其他行业不超过80人。注:企业不从事国家明文限制的行业。)

(一)职工人数的构成

职工人数由两部分构成: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相关规定,企业雇用的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人数都构成是职工人数的组成部分。

(二)职工人数和资产总额的计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企业自2015年1月1日起,应该以季作为平均值计算期间。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各季度平均值=(各季度期初值+各季度期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新开业的企业或者在年度内期间终止经营的企业,应以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并以对应的季度作为平均值计算期间。

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的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的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预缴税款时适用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不受征收方式的限制,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于采取查账征收、定率征收、定额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只要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本年度预缴时均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

提醒:对于预缴环节已经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年度汇算清缴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需要补缴税款。

(二)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程序

采取自行申报方法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思路:对于规模较小的企业,应时时关注最新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超过标准的企业,可以通过分拆企业,设立新企业降低所得额和减少每个纳税主体的人员和资产规模,来享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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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公司下属的G企业在做梧桐树下和小郑主导的全面预算时,体现有两个相对独立的销售部门,预计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为两个部门共58万元,从业人数30人,资产总额无法划分,或者认为划分。该企业应如何进行筹划?

筹划前,G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58×25%=14.5(万元)。

筹划后:将G公司按照部门分立为两个独立的企业G1公司与G2公司。

G1应纳企业所得税=29×20%=5.8(万元)

G2应纳企业所得税=29×20%=5.8(万元)

经过筹划以后可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2.9万元。

二、通过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纳税筹划

1、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

2、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上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涉税数据应统一并入二级分支机构。

3、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

4、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比例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K公司在苏州设有H1分公司,在上海设有H2分公司。2015年第四季度,各分支机构利润总额如下:H1分公司:600万元,H2分公司:400万元,K公司:5000万元。

(1)计算总分公司2015年第四季度预缴所得税额:

K公司与其H分公司2015年第四季度汇总应纳税所得额= 5000+600+400=6000(万元)

汇总后2015年第四季度应预缴所得税额=6000×25%=1500(万元)

总公司就地预缴分摊的所得税额=1500×50%=750(万元)

2015年1~12月各分公司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指标如附表所示,计算各分公司2015年第四季度预缴所得税额。

各分公司三项指标明细表

(2)计算各分公司分摊比例:

A分摊比例=60%×0.35+56.6%×0.35+62.16%×0.3=59.46%

B分摊比例=40%×0.35+43.4%×0.35+37.84%×0.3=40.54%

(3)各分公司分摊预缴税额:

各分公司预交所得税总额=1500×50%=750(万元)

A分公司分摊预缴额=750×59.46%=447.30(万元)

B分公司分摊预缴额=750×40.54%=302.70(万元)

重点:

1.当总公司盈利,新设置的分支机构可能出现亏损时,应当选择总分公司模式。

2.当总机构亏损,新设置的分支机构可能盈利时,可以选择母子公司模式,这样子公司可以自我积累资金求得发展,而总公司可以把其效益好的资产转移给子公司,把不良资产处理掉。

3.当总机构享受税收优惠而分支机构不享受优惠时,可以选择总分公司模式,使分支机构也享受税收优惠待遇;如果设立分支机构的地点有区域税收优惠政策时,可以把分支机构设立为子公司,以便适用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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