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比如,免除其应缴的全部或部分税款,或者按照其缴纳税款的一定比例给予返还等,从而减轻其税收负担。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利用税收调节经济的具体手段,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扶持某些特殊地区、产业、企业和产品的发展,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我们知道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税收征管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因此,作出税收减免等税收优惠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自治条例及单行条例等作出规定。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越权限,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上位法相抵触的税收优惠政策。
但我国的国情是如此的复杂,以下总结现行有效的地方政府税收优惠政策、法规判例如下:
一、2015年5月10日之前地方政府已经承诺的税收优惠继续有效,已经兑现的既往不咎。
国发〔2015〕25号《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二、各地区、各部门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有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没有规定期限又确需调整的,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把握节奏、确保稳妥的原则设立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
三、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对已兑现的部分,不溯及既往。
四、各地区、各部门今后制定出台新的优惠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事项外,涉及税收或中央批准设立的非税收入的,应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其他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其中安排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二、纳税人依据2015年8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实施的《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申请减免税的有效。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第五条: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应当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规定核准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
特别提示2015年5月10日国发〔2015〕25号文以后,新发生的税收优惠就应当适用《税收减免管理办法》依法办理减免税。
三、2016年9月13日法院认为行政相对人(纳税人)和行政机关未就税收返还签订合同,则不适用国发(2015)25号文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2000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发〔2000〕2号《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各部门不得以先征后返或其他减免税手段吸引投资,更不得以各种方式变通税法和税收政策,损害税收的权威;第二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不得擅自在税收法律、法规明确授予的管理权限之外,更改、调整、变通国家税收政策。先征后返政策作为减免税收的一种形式,审批权限属于国务院,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
关于合理避税的建议:
1、一定要全面而充分地研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在合理的进行好详细测算的时候来进行节税空间的深入挖掘,合理利用政策进行税务筹划安排;
2、选择合适的人做避税方法策划;
3、选择恰当的时机做节税筹划;
4、一定要注意不能生搬硬套,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安排;
5、把握合理的“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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