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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特区税收优惠政策

经济特区是在国内划定一定范围,在对外经济活动中采取较国内其它地区更加开放和灵活的特殊政策的特定地区。在我国,是中国政府允许外国企业或个人以及华侨港澳同胞进行投资活动并实行特殊政策的地区。在经济特区内,对国外投资者在企业设备、原材料、元器件的进口和产品出口,公司所得税税率和减免,外汇结算和利润的汇出,土地使用,外商及其家属随员的居留和出入境手续等方面提供优惠条件。
经济特区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的经济特区立法主要表现为授权立法的形式,是基于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专门授权而形成的一种特殊的地方立法。中国经济特区立法已走过了十多年的历程,在这十多年中,中国经济特区的授权立法都成为经济特区法制建设中最为活跃的部分,其立法成果经济特区的经济与法制建设的快速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无论是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还是上市公司,对于股东来说,投资决策都必须考虑税收政策因素对投资回报的影响。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可以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谋取更大的经济利益。本文简要介绍一些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不同地区税负存在差别的税收优惠政策。投资者在选择企业的注册地点的时候,可以利用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贫困地区、保税区、经济特区的税收优惠政策,节省大量的税金支出。比如,我国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采取了分地区、有重点、多层次的做法

经济特区地方税收各项税收优惠办法按税种划分概括为:
(一)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1、优惠税率
1)深圳经济特区各类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统一按照15%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2)从事生产性经营的特区企业按规定减免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值70%以上的, 经税务机关核准,减按10%的税率计征当年企业所得税。
2、减免优惠
1)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免缴3%的地方所得税。
2)对从事港口、码头开发经营的特区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3)对从事工业、农业、交通运输等生产性行业的特区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经市政府确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第3年至第8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4)对从事服务性行业的特区企业,投资总额超过500万美元或2000万人民币,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2年第3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特区其它地方税种的减免优惠

1、纳税单位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不包括违章建造的房屋),自建成或购置之月起免纳房产税3年。

2、特区企业的营业税、车船使用税等其它地方各税执行全国统一减免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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