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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的基本策略

一、税收筹划的基本理论
  1、税收筹划的内涵。所谓税收筹划,也称节税,是指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事项的事先安排和策划,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一切优惠,从而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税收筹划具有合法性、超前性、目的性、综合性等特征。
  2、节稅来源及其影响因素。
  一般地,纳税人的节稅利益是通过选择低税负的纳税方案和递延纳税期这两条途径获取的。选择低税负的纳税方案是指纳税人把资本投向不负担税收或负担轻税的地区、产业、行业或项目上,或是当同一经营行为存在多种纳税方案时,纳税人选择就低避高的方案,以获取节税利益。纳税期的滞延是指纳税人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将应税项目的纳税期向后递延。税收筹划获取节税利益的大小,主要取决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纳税人的自身状况,主要包括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组织结构、涉及税种的多少、纳税金额的大小等;二是税制因素,主要包括具体税种的税负弹性、税收优惠条款和递延纳税条款三个方面。
  3、企业税收筹划模式。
  纳税人的税收筹划可以从两条线展开,一种是围绕税种类别展开,如企业所得税筹划、增值税筹划、消费税筹划等等。这一方法的优点是条理清晰,但在税制频繁变动时则显得较难操作。另外一种是围绕经营活动的不同方式展开,比如投资的税收筹划,财务管理的税收筹划,财产信托的税收筹划等等。这种方法有较强的实用性和目的性。实践中的税收筹划一般是将上述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从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出发,对相关税种,尤其是主体税种进行全方位运筹,以获取最大的节税利益。

  二、企业投资决策的税收筹划
  投资者在进行新的投资时,基于节税和投资净收益最大化的目的,应从投资地点、行业、投资方式、新建企业的组织形式、纳税人种类等几个方面进行优化选择。
  1、投资地点的选择
  在选择投资地点时,除了要考虑基础设施、原材料供应、金融环境、技术和劳动力等常规因素外,不同地点的税制差别也应作为考虑的重点。税制差别或区域性税收倾斜政策对投资收益影响较大,企业要尽可能选择整体税收负担较轻的地点进行投资,以获取最大的税后利益。例如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一般为15%,绝对差为18个百分点;近期提出的西部开发战略,相应地也有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出台,纳税人可以充分地运用这些政策。
  2、投资行业的选择。
  与投资地点的选择相类似,投资者对有关行业性税收优惠及不同行业的税制差别不容忽视。国家为了优化产业结构,制定了各种行业性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在开立公司时应充分利用好这些政策。这些政策主要包括: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为农业生产服务行业的优惠、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等从事技术服务行业的优惠、利用“三废”产品的优惠以及专为吸引外资的各种税收优惠。
  3、投资方式的选择。
  投资可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一般来说,进行直接投资应考虑的税制因素比间接投资要多。由于直接投资者通常对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直接的管理和控制,这就涉及到企业所面临的各种流转税、收益税、财产税和行为税等。而间接投资一般仅涉及提取股息或利息的所得税及股票、债券资本增益的资本利得税等。
  由于对直接投资的综合评估主要考虑投资回收期、投资的现金流出和现金流入的净现值、项目的内部报酬率等财务指标,需要考虑的税收因素主要是指影响这些指标的税收政策。投资者首先要判定其投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应征收哪些流转税,是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如征收增值税,是否还要增收消费税?除了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外,还有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其税率或费率是多少?这一切将影响企业的税赋负担,并因此影响到投资者的税后纯收益。
  4、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
  投资者对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不同,其投资净收益将产生差别。我国目前对公司和合伙企业实行差别税制,公司的营业利润在企业环节课征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后,投资者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则一般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就各个合伙人分得的收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经营决策的税收筹划
  企业的生产经营一般指企业的供、产、销及其相关行为。不同经营决策下经营者的税收待遇和税收负担存在差异。下面以节税为出发点详细分析企业经营方式、经营价格等的具体选择。
  1、企业经营方式选择。
  一般来说,企业的经营方式对投资方式存在较大的依存度。比如经营地点、经营行业、工业企业经营产品的品种等,一般都由投资行为决定,从而对该类项目的税收筹划,可以归结为相关的投资筹划。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经营行为都由投资行为决定。比如,在投资一定的情况下,企业采购、销售对象的选择,产量的控制等,都存在较大的活动余地。
  (1)采购对象的选择。企业都需要购进原材料或产品,有时采购对象不同,企业负担的流转税额也存在差异。比如,我国现行增值税制将企业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一般纳税人购买一般纳税人的货物后,其进项税额可以17%的税率抵扣,而当购买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时,其进项税额则至多可以6%的税率抵扣,故其增值税负较前者为重。
  (2)销售方式的选择。企业销售商品常采用多种方式以达到促销的目的,而不同销售方式的税收负担实际上是不同的。如采用折扣销售、销售折扣等方式。折扣销售是为了鼓励购货方大量购买货物而给与对方的一种价格优惠;而销售折扣则是为了鼓励购货方提早偿还货款而给予对方的一种优惠。税法规定,销售折扣必须按销售额全额计算增值税;对于折扣销售,如果折扣额和销售额是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则可以按减除折扣额后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
  (3)限期减免所得税的利用。对于享受限期减免所得额的新办企业,获利年度的确定也应作为企业税收筹划的一项内容。国家为鼓励在某些特定地区或行业举办新企业,一般规定新企业在获利初期享受限期减免税优惠。正常情况下由于新企业市场占有率相对较低,初期的利润水平也较低,因此,减免所得税给企业带来的利益也相对较少。为了充分享受所得税限期减免的优惠,企业可以通过适当控制投产初期产量及增大广告费用等方式,一方面推迟获利年度,另一方面提高产品知名度,提高潜在的市场占有率,以提高获利初期既减免税期的利润水平,从而获取更大的节税利益。
  2、经营价格选择与转让定价
  在市场上,同类商品一般存在一个共同的市场价格标准。但是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对其所经营商品的价格的制定具有法定的自主权,只要买卖双方都接受,商品的交易价格可以高于或低于其市场标准价格。这样,一些大型集团公司,尤其是跨国集团,可以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对贷款利息、租金、服务费、货物等制定特殊的内部交易价格,以实现经营的各种战略目标,比如避免或递延公司所得税,减轻关税;减轻风险或在某些情况下有效地遏制对手的竞争;规避外汇管制;巧妙地应付有关国家的财政货币政策等。以减轻集团公司整体税负为目标的转让定价的基本做法是:在关联公司之间进行的货物、劳务、技术和资金等交易中,当买方处于高税区而卖方处于低税区时,其交易就以高于市场价格的内部价格进行;否则,反之。

  四、企业财务决策的税收筹划
  在投资、经营格局既定的条件下,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企业的财务处理方式存在较大的选择余地,而且,不同财务处理方式下的税制规定存在差别。
  1、企业筹资方式选择。
  企业筹资方式有以下几种:自我积累资金、向金融机构贷款、企业之间的相互拆借或融资、向社会筹资。不同筹资方式会产生不同的税收负担。税法规定,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在计算应纳所得税时作为一项费用扣除,而股息支出则不能在税前扣除,只能在企业的税后利润中开支。这样,如果仅从节税的角度考虑,向金融机构借款和企业间的相互融资由于企业自我积累资金和向社会筹资。
  2、固定资产折旧的选择。
  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具体方法很多,一般可归纳为直线法和加速折旧法。折旧方式不同,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内,计入各会计期或纳税期的折旧额会有所差异,进而影响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在直线法下,计入各期的折旧额相同,从而使各年度之间的损益相对均等;在加速折旧法下,前期折旧多而后期折旧少,从而使企业前期利润减少而后其利润增加。虽然在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的情况下,在固定资产使用期内,折旧影响纳税金额的总的帐面数相同,但进一步的分析会发现,同直线法相比,加速折旧法滞后了纳税期,可收到递延纳税的好处。因此,企业应充分利用现有税收政策,尽可能获得税收主管部门的批准,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
  3、存货计价方式选择
  企业采用不同的存货计价方式,其应纳所得税额也有所不同。在通货膨胀条件下,采用先进先出法,企业所得税负最重,加权平均法次之,后进先出法最轻。这是因为,后入库的存货的取得成本高于先入库存货。后进先出法下,发出存货的成本高与结余存货的成本,从而增大了商品销售成本,减少了当期收益和应交所得税;先进先出法则正好相反;平均成本法对应交所得税的影响则介于上述二者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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