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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利润转移进行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思路

对于既有适用 25%税率也有适用 20%税率以及 15%税率的企业集团而言,可以适当将适用 25%税率的企业的收入转移到适用 20%税率或者 15%税率的企业中,从而适当降低企业集团的所得税负担。

如果企业集团中没有适用较低税率的企业,企业可以通过专门设立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小型微利企业的方式来增加适用较低税率的企业。

法律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 年 3 月 16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主席令[2007]第 063 号,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第 4 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 2007 年 12 月 6 日颁布,国务院令[2007]第 512 号,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税收筹划案例

【例 1-3】某企业集团下属甲、乙两个企业。其中,甲企业适用 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乙企业属于需要国家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 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016 纳税年度,甲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8000 万元,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9000 万元。请计算甲乙两个企业以及该企业集团在 2016 纳税年度分别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税收筹划方案

甲企业 2016 纳税年度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8 000×25%=2 000(万元)。乙企业 2016 纳税年度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9 000×15%=1 350 (万元)。该企业集团合计缴纳企业所得税:2 000+1 350=3 350(万元)。

由于甲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乙企业的税率,因此可以考虑通过业务调整、转移支付等方式将甲企业的部分收入转移到乙企业。假设该企业集团通过纳税筹划将甲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降低为 7 000 万元,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增加为 1 亿元,则甲企业 2016 纳税年度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7 000×25%=1 750(万元),乙企业 2016 纳税年度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10 000×15%=1 500(万元),该企业集团 2016 纳税年度合计缴纳企业所得税:1 750+1 500=3 250 (万元)。由此可见,通过纳税筹划,该企业集团可以少缴企业所得税:3 350-3 250=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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