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认为税收筹划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运用一定的技巧和手段,对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科学、合理和周密的安排,以达到少缴缓缴税款目的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它包括采用合法手段进行的节税筹划、采用非违法手段进行的避税筹划、采用经济手段、特别是价格手段进行的税负转嫁筹划;狭义的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以适应政府税收政策导向为前提,采用税法所赋予的税收优惠或选择机会,对自身经营、投资和分配等财务活动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先规划与安排,以达到节税目的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税收筹划的目的是在税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节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一、房地产企业的税种分布
房地产企业涉及的税种有很多,通过税收筹划合理的减轻企业负担成为房地产商的迫切需要,房地产行业大体上分为三个环节,即房地产开发建设环节、房地产使用环节、房地产交易环节。具体如下:
1、房地产开发建设环节涉及的主要税种有耕地占用税、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在房地产开发中,如果占用了耕地就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房地产开发建设环节的营业税,主要是指对建设单位按照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作为营业税的附加其纳税义务同时产生。
2、房地产使用环节涉及的主要税种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等。房地产使用环节的营业税主要是针对租赁房产而言的,适用于5%的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作为营业税的附加其纳税义务同时产生。土地使用税是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房产税是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产权人征收的一种税。
3、房地产交易环节涉及的主要税种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房地产交易环节的营业税主要是针对房地产的买方适用销售不动产税目的规定,税率为5%,城市维护建设税作为营业税的附加其纳税义务同时产生。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收取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印花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应纳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契税是对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向承受方征收的税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征税对象为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行为,税目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赠与和交换,税率为3%?5%,纳税人是我境内承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企业所得税是指国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二、我国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主要思路
(一)对筹资中的税收筹划
房地产企业经营所需的资金,不论是从何种渠道取得,都存在着一定的资金成本。虽然任何筹资方案都可以满足企业对资金的需要,但资金成本的高低决定了企业税收负担的轻重。因此不同的筹资方案的税负轻重程度往往存在差异。这便为企业在筹资中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1、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的选择,换言之,就是确定合理的资本结构。所谓资本结构是指企业筹资的负债资本和权益资本的比例关系。按照我国税法的规定,负债筹资支付的利息可以计入财务费用,作为税前的扣除项目,具有抵税作用。而权益筹资时,支付的股息不能作为费用的开支,只能在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一般而言,如果企业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高于负债成本率,负债比重的增加可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不过过多的负债融资会加大企业的财务风险。因为负债利息必须固定支付且债务到期必须偿还。确定合理的资本结构尤为重要,绝非负债比例越高税收收益越高。
2、利用租赁进行筹资。租赁可以分为经营性租赁和融资性租赁两种。两者在房地产企业中的应用相当广泛。从企业税收筹划的角度看,租赁也是企业用以减轻税收负担的重要方法。对承租人来说,经营性租赁可以避免为一次性购置机器设备而负担大量资金支出,避免因长期拥有设备而承担负担和风险,而且在经营活动中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企业的利润,减少税基,从而减少应纳税额。融资性租赁不同于经营性租赁的一点是,虽然租金支出不像经营性支出那样可以扣除,但是租赁费可以通过计提折旧的方法分期在税前扣除,即使租赁费是举债的,其利息同样可以在税前列支,这样既能筹集长期资金又能非常有效的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二)投资中的税收筹划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经营同一般的工业生产活动有很大差别,其税收筹划也有其区别,在开发——销售模式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一项新的项目,除了进行各种投资分析以外,还应该进行投资税收筹划,减轻房地产企业的高税收负担,投资按照发生作用的地点可以分为对内投资和对外投资。
1、对内投资的税收筹划
(1)通过建房方式的选择,避开土地增值税,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建房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代建房方式,我国税法规定代建房方式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客户进行房地产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房报酬的行为,其收入是劳务性质的收入,属于营业税的纳税范围,而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范围,只按5%的税率交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税率较营业税的税率高出许多,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利用这一点来进行税收筹划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另一种是合作建房方式,指一方提供资金,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两方共同建造房屋的行为。我国税法规定,对于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再按规定征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利用该项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2)工程承包合同的签订与否,所适用的营业税的税率是不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借此进行税收筹划。如果双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那么建房行为就属于建筑业,税率为3%;如果双方没有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则属于服务业,适用税率为5%的营业税。这样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利用税率的差异来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
2、对外投资的税收筹划
(1)投资单位组建形式的选择
企业在设立时都会涉及组建形式的选择的问题,而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可供企业选择的企业组织形式有很多,不同的组织形式税收负担不同。企业可以通过税收筹划,选择税收负担较轻的组织形式。如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选择:子公司为独立法人,可享受政府提供的包括免税期内的许多优惠政策;而分支机构不是独立法人,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但分支机构若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亏损,亏损最终与总公司的损益合并计算,总公司因此可免交部分所得税。
(2)投资地区的选择
由于地区发展不平衡,我国税法对投资者在不同地区进行投资时,也给予了不同的税收优惠,如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沿海开放城市、西郊地区等税收政策比较优惠。因此,投资者可根据需要,向这些地区进行投资,可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3)投资行业的选择
在我国,税法对不同的行业给予不同的税收优惠,企业在进行投资时就要充分考虑,结合企业自身情况,精心筹划投资行业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房地产企业经营中的税收筹划
1、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
存货是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或者为了出售仍然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或者将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消耗的材料、物料等,包括各种原材料、半成品、在产品、产成品、低值易耗品等。存货的计价方法主要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后进先出法。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对企业损益的计算有着直接的影响,从而影响到所得税的税基。一般来说,当材料价格不断上涨时,采用后进先出法来计价,可以使期末存货成本降低,本期销货成本提高,从而使企业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基数相对的减少,达到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增加税后利润。反之,当材料价格不断下降,采用先进先出法来计价。
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主要有直线法和加速折旧法。固定资产的折旧额是产品成本的组成部分,而折旧额的大小与企业采取的折旧方法有着密切关系。采取不同的折旧方法,虽然应计提的折旧总额是相等的,但各期计提的折旧费用却相差很大,从而影响各期的利润及应纳的所得税。因此,对折旧方法的选择已成为企业实现税收筹划行为的主要手段之一。在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进行税收筹划时,应考虑以下问题:所得税税率的变化影响;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货币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等。
3、债券溢折价的摊销方法的选择
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长期债券投资溢折价的摊销方法,有直线法和实际利率法两种。采用直线法,每期的溢折价摊销额和确认的投资收益是相等的;采用实际利率法,每期按债券期初的账面价值和实际利率的乘积来确认应计利息收入,且其金额会因溢折价的摊销而逐期减少或增加。可见,债券摊销方法的不同,会影响各年度的利息费用摊销额。因此,当企业在折价购入债券的情况下,选择实际利率法进行核算,前几年的折价摊销额少于直线法的摊销额,相应的,投资收益也就小于直线法的投资收益,公司前期缴纳的税款也就相应的较直线法少,后期缴纳的相对较多,从而取得延缓纳税收益。相反,当企业在溢价购入债券的情况下,应选择直线法来摊销,从而使企业获得“节税”效应。
4、费用分摊方法的选择
企业通常有许多费用开支项目,对发生的费用应及时核销入账。如已发生的坏账、呆账应及时列入费用,存货的盘亏及毁损应及时查明原因,属于正常损耗部分及时列入费用。对于能够合理预计发生额的费用、损失,应采用预提方法计入费用,适当缩短以后年度需分摊列支的费用、损失的摊销期。对于限额列支的费用,如工资性支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销售佣金、公益性捐赠支出及固定资产改良与修理等,应准确掌握其允许列支的范围和限额,企业必须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使其发生的费用能得到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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