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行为,应当依照相关依据缴纳增值税。但是为了减少缴税的负担,我们应该对应纳税额进行合理的筹划,使纳税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尽量减少税收。以下就用具体事例来说明怎么合理筹划增值税。
【案例1】某工业企业现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为60万元,(不含税),会计核算制度也比较健全,符合作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适用17%增值税税率,但该公司可抵扣的购进项目金额只有20万元(不含税),该方案的筹划方法为:若企业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则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为6.8万元(60×17%-20×17%);若企业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则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为1.8万元(60×3%),有上述比较可以看出当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时所要缴纳的税款明显比一般纳税人时缴纳的税款少,所以企业可以用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去缴纳增值税。
【案例2】某企业2月份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农产品100万元,当月销售鲜奶200万元(不含税),上月未抵扣完进项税额2万元。外购货物支付进项税额21万元,但购进货物当月因管理不善发生霉烂变质损失2/3,当月销售塑料制品234万元(含税),将自产货物100万元(不含税)投资A公司,将货物100万元(不)交付其他单位代销。求增值税额。该方案的筹划方法为:应纳增值税税额=200×13%+234/(1+17%)×17%+100×17%+100×17%-100×13%-2-21×1/3=72(万元),因为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鲜奶属于增值税低税率一档,所以和其他销售货物分开计算,可以减少缴纳增值税税额;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的13%计算。但是自产货物进行投资和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代销应当作为视同销售处理,也要计算出增值税税额。
【案例3】A军工企业(一般纳税人),生产军工产品也生产民用产品,2006年10月份销售收入为600万元,购入原材料300万元,进项税额为51万元,无上期留抵税额。这类案例应该把军工产品和民用产品分别分开核算,这样可以税收少交。方法1:销售额分别核算,军工产品占60%、民用产品占40%,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期应纳增值税额=600×40%×17%-(51-51×60%)=20.4万元。方法2: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本期应纳增值税额=600×17%-51=51万元, 通过比较可以很清楚地知道,分别核算比未分别核算少缴29.6万元(51-20.4)增值税。因为该企业销售军用产品,如果分别核算,那么军用产品是免交增值税的。但是如果不分别核算还是要按正常的纳税制度缴纳增值税,分别核算之后企业可以少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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